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目前通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暴露出致命的缺陷,失去它的效用。这个论点出现在一篇题为《CSR新方法: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Company Stakeholder Responsibility)》的论文中。这篇挑战性的文章由中欧创业学副教授方睿哲(Rama Velamuri)与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工商管理学教授R.爱德华?弗里曼(R. Edward Freeman) 合著,并被收录在由麦克米兰出版社出版的新书《企业社会责任:将愿望变成应用》中。
企业社会责任现在已被广泛接受。它指的是:企业不应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还应自觉自愿地采取行动,造福社会。这一理念号召企业遵守维护社会的规则,甚至做得更好。该观点在西方流行已久,最近一些年中开始在中国流行。
在论文中,两位教授大胆地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目前被普遍认可的社会企业责任观点把人们引入了思维的误区,即企业问题和社会问题可以分开解决。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它蕴含着这样的有害观点,即商业的本质 “不够正直”(not good),或 “道德中立”(morally neutral),因而需要通过担当社会责任来弥补。两位学者同时提出“仅关注于大型企业(corporation)”是当下流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第二个缺陷;他们问道:为什么社会责任不能由所有类型的企业(company)承担呢?(英文corporation指大型企业,而company指所有类型的企业)
尽管两位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已经死亡,但还不准备将其完全扬弃。在其论文中,两位专家提出了解决他们所发现的企业社会责任缺陷的方法:“我们建议用‘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Company Stakeholder Responsibility)来代替‘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不仅仅是语义上的差别,而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的全新诠释。”他们写到:“这里的‘企业’不仅是指大型企业,而是包含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实现企业对他们的责任;‘责任’表示我们不应把道德和商业分离开来。”
所有的企业都必须仔细考虑每一重要利益相关集体所占的价值:顾客、员工、供应商、投资者和政府。任何一个为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符合道德地)创造价值的企业都是好的企业公民。从道德意义上来讲,为歌剧捐款这类的行为,永远不可能弥补欺骗顾客或投资者所带来的损失。
论文提出了承担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四个层次,探讨了以下问题:明确企业及其领导人所代表的原则;明确如何提高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定形成与利益相关者交互的基础的企业原则和价值;理解一个企业的原则对主要社会趋势和信仰是补充还是与之矛盾。他们共列举了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责任的10项原则,提倡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看作“真”的人来对待的重要性,这涉及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交流,寻找满足他们特殊要求的方法。
这篇前沿性的论文是今年9月成为中欧全职教授的方睿哲教授的最新研究。在中欧,方睿哲教授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研究企业创建者的商业道德行为如何影响他们获得利益相关者支持的能力;另一个是研究创业型战略和公司成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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