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治理和企业的治理不是没有共通之处,但这种简单的类比,往往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只能越说越糊涂。
企业管理属于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这个问题乍看很不容易回答,但熟悉西方学术分工的人可能就会毫不迟疑地说:当然是私人领域。西方大学往往同时设有公共事务或政府管理学院(public administration)和商学院(business administration),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分割非常清楚。 与此相关的是把皇帝比做董事长,宰相比作总经理之类的滥俗的“民间管理学”,其无稽之处就在于此。皇帝是董事长,那老百姓是股东,还是消费者,还是员工?国家的治理和企业的治理不是没有共通之处,但这种简单的类比,往往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只能越说越糊涂。 再例如,很多中国人讨论企业管理中的民主,抱怨老板专制。其实,因为企业管理本质上是老板的私事,他采取什么管理手段,完全是他本人的自由。民主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用在这里风马牛不相及。他如果讲究方式方法,“听大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商量,最后自己拍板”,那是他的管理能力和领导风格,与民主完全无关。他如果既专制又愚蠢,那也是他的自由。而你的自由呢,则是另找下家,挑一个既有理想有抱负又讲究方式方法的新老板而已。 同样,因为商业是私人领域,伟大企业的背后往往是一种员工把该职业作为本人自我价值实现途径的激情,尤其是企业家把企业作为本人自我实现途径的激情。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加入类似基督教的黄金法则(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别人)的高调与激情:把客户当成你自己,努力为他提供你自己做客户时希望得到的那些东西!与此类似,与同事、合作伙伴、投资者以及社区其他几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相处,都是同样的道理。人人主动积极地履行职业精神对自己的要求,通过美德唤醒美德,启动社会预期的自我实现机制,带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才是商业之花的真正根基所在。 我们上次讲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作为孔子一以贯之的思想核心的重要性——“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圣经》中的黄金法则。一个是从负面角度着手,劝诫人们不要做坏事,一个是从正面角度着手,劝诫人们要做好事,这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之间有什么内在的区别?蕴涵了哪些文化的密码?对于管理者来说又有什么影响? 与黄金法则的正负面角度密切相关的可能是英国政治思想学者伯林著名的两种自由的概念: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个人作为主体做决定和选择的自由;消极自由是个人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伯林强调,积极自由因为与自我表现、个体自决、自主等观念联成一体,虽然看起来激动人心,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真正的自由其实只能是消极自由。打着积极自由旗号的种种高调主义在现实中指引的方向,往往却是恶梦般的“通往奴役之路”,最后连消极自由都无法保障。 从这个角度讲,与基督教的黄金法则相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岂不是更有消极自由的涵义吗?为什么消极自由的思想内核的先秦儒家无法发展成为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类似的个体主义观念,建立起中国自己的理性-法治传统呢?从另外一个角度,为什么基督教类似积极自由的理念,没有影响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和理性-法治传统的建立和传承呢? 如果宗教的目的仅仅在于调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确实更符合消极自由的思想内核。但不要忘记,为法治提供价值观基础,促进改革社会规范的建设只是宗教功能的一个方面,宗教更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促进个体的完善和自我的实现,这里,仅仅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显然是不够的。儒学在宋明期间的“二次创业”的主旨其实就是把孔子朴素的人际关系调整的哲学变成一种完整的信仰体系,把“仁”确认为天理,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同时强调道德自主和道德自律,把道德圆满作为个体完善的唯一目标。所以说,如果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公共领域的事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消极自由是最好的原则;但如果讨论是个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表现这种私人领域的事情,基督教的黄金法则也许更为适用。 这里涉及一个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问题,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己权界”。公私领域的不同,在理论上其实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却常被中国人忽视的区分。比如,《大学》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起来逻辑严密,丝丝入扣,其实混淆了公私领域的界限。修齐也许是私人层面的事情,治平却属于公共层面,适合与处理私人领域的原则未必适合于公共领域,非要用同一套原则去处理,不仅是一种智力上的偷懒,而且迟早是要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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