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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 -中欧校友创业者俱乐部(北京)3月活动简讯  
     
  2006.03.14 / 北京 / 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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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生效实施。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基础法律文件,本次公司法修改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全面系统的一次,在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广泛调查并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修改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同时也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公司法的最新发展成果,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创业者,无时无刻不在感受和应用着公司法及其法律关系。在新修订公司法颁布之际,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全面系统了解新修订公司法及其法律关系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本期中欧校友创业者俱乐部在3月14日推出“新公司法解读”讲座,并特邀请EMBA05级北京2班姜有生律师、徐扬律师作为嘉宾,透过律师的专业角度及领域,帮助校友创业人群,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改革以及通过遇到的特型案例与大家共同分享和切磋对公司法的应用感受。
 
讲座中,两位律师就业界较为关注的“八大改动”、“九项突破”充分进行了讲解: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由原有的基本上普遍降低了30% -50%;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二、设立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职权专制,有效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股东的 “去留”自由权的设立,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四、“一人公司”写入法律,在于对于出资形式的自由确立上,.是对于公司法当中对于资本三确定同一形式上的改革,为此对于一人公司设立加以确认的同时,一人公司的确立也代表着一人出资成立的合法性,而一人公司最大特点就是两权并不分离,其只是运营权和所有权相重合的公司制度;
五、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上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七、新法将现行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并在更大程度上赋予股东自由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公司事务的权利,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
八、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明确债权方的合法利益。
    ……

本次活动吸引了众多校友的参与,讲座在热烈地讨论过程中圆满结束。为广大校友创业者设计贴切、有效的咨询类讲座是俱乐部的使命,今后我们将继续为会员以及广大校友提供更加完善、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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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餐会(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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